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服务支持 > 正文

上诉人林凤琼与被上诉人林辉南、广州先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12/1 19:41:12 人气: 标签:会计咨询服务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凤琼与被上诉人林辉南、广州先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8966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上诉人林凤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推荐: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