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凤琼与被上诉人林辉南、广州先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8966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上诉人林凤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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