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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积分过期失效 告航空公司返还积分未获支持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3/10 12:58:29 人气: 标签:服务支持到期 图片

  蒋先生在2012年5月成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 “东航万里行”会员,并预留手机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曾累积会员积分27743点。2016年12月31日,蒋先生的9100点积分按会员积分规则属于过期消费积分。在沟通无果后,2017年8月,蒋先生一纸诉状将东航告上法庭。

  蒋先生诉称,对于自己积分逾期等重大事项,东航应当采用其预留的通信方式进行告知,而非事发后让其登陆官网或下载APP查询。东航明知其有联系方式,在出现积分即将逾期时,采取不联系、不提示、不告知方式,故意让其积分过期作废,达到东航盈利目的,导致其痛苦和财产损失。

  上述积分逾期的交易规则违反《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关于格式条款的。因此,要求东航返还其会员9100点积分的财产;赔偿其损失、经济损失9000元;本案诉讼费、诉讼差旅费、误工费共计1000元由东航负担;并在《法制日报》上道歉。

  1、在会员手册中详细告知积分有效期规则,并通过官网和手机APP公示方式向会员告知,不存在恶意和随意处分会员权益的情形,积分有效期规则合理。

  2、蒋先生对其积分失效完全知晓,其曾于2016年9月17日拨打东航热线电话,咨询其积分余额、有效期及兑换机票等事宜,客服明确告知其2016年底将有9100点积分过期,故东航对其积分失效方面已尽告知义务。

  3、蒋先生系商务旅客,对于会员手册完全熟知,其入会时间较长,曾于2013年按照会员手册的积分转换和兑换规则将其信用卡积分转换为“东航万里行”积分,并利用16000点会员积分兑换机票一张并使用,因此,应视为其接受了东航的会员规则,并按照规则在履行。

  法院认为,蒋先生在东航办理了“东航万里行”会员,双方就航空旅客积分励、使用消费等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相关,属、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东航在官网上对于会员手册进行常态化公示,告知内容明确,使用语言通俗易懂,符合一般消费者的通常理解;会员积分属于会员履行航空运输特定义务之后,航空公司单方对会员做出的励行为,目的系为了激发会员的消费热情,旅客享受较多,负担义务较少。

  因此,东航对于积分使用设定三年的有效期并未导致双方义务失衡,也符合交易惯例,该格式条款具有合。

  蒋先生注册成为会员,负有主动了解会员权益和积分使用情况的注意义务,据东航举证蒋先生于2013年进行积分兑换、2016年查询积分等情况,可推定蒋先生对会员的相关义务系明知且实际按照会员手册履行,故东航设定积分有效期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其采取的提示方式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相关条款有效。

  本案中,东航举证通过网站常态化公示会员手册以及网页上发布积分有效期的通知提醒向会员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是否必须发送短信提醒,蒋先生主航对积分提醒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未能举证证明东航对发送短信服务制定有规章或者双方对此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在东航已提供官网告知、手机APP、电话查询等可供查询积分的渠道,以及其自身查询积分的情形下,由此产生积分失效的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

  基于上述理由,蒋先生主张要求东航返还9100积分、赔偿损失、道歉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蒋先生将东航告上法庭之后没多久,2017年年底,东航主动向会员的手机发送积分到期的提醒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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