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持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下列情形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业病人员所患同一职业病被多次诊断、鉴定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同一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该职业病人员职业病病情加重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同一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申请。 上述职业病人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存在以下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确认事故事实,但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未作认定或者无法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也没有证明职工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人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但未提供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者仅提供报警证明、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也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退休后经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下列人员,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参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定期补差待遇,但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次月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与伤残津贴系数之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差数额,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支付补差数额。补差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的职业病人员,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 此外,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入职不足1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该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发生工伤当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发生工伤当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上述职工发生工伤前,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超过1个月但不足12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该职工受伤当月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司马南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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