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原告贷款本金91565.04元以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8月12日利息8740.36元,罚息3203.86元,自2016年8月13日起的利息以被告未支付的本息之和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所确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归还原告全部欠款本息为止);2.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5K058的机动车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全部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解除编号为Br-A332261001的《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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