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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7-7 13:49:36 人气: 标签:房地产中介专业知识

  周公解梦 死人复活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部,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群众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9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人社部发〔2015〕47号)、《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人行莱芜中心支行 市住建局《莱芜市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莱银发〔2018〕62号)、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住建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与管理协同的通知》(莱地税发〔2018〕33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实施房源核验制度。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四)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对购房人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审核依据。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的(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贷款机构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凭证之一,防止交易欺诈和骗贷行为。要切实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打击非法集资、洗钱和恐怖融资等活动。

  (六)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实施房屋交易网签合同价款与税收征缴相关联,税务部门在收缴房屋交易双方税款时,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作为办税要件。税务机关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诚信记录良好的,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业人员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七)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验服务。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包括当事人购房资格、房源真实性、交易价格、房屋他项及情况,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房源核验信息与贷款机构和税务部门实现适时共享,作为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的依据。积极推源核验二维码、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

  (八)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实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全覆盖。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

  (九)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十)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十一)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异地中介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应当按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聘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取得网签销售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批准销售的有关证件和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完成估价业务后,应将估价报告留存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网站等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十二)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中介机构人员业务培训,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积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47号),推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本《意见》下发后二年内,有3名经培训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专业证书的经纪机构可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年后在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推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经纪机构至少有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方可进行备案。

  (十三)加业信用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价格、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对严重失信中介机构及其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十四)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房地产业协会作用,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准则,消费者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

  (十五)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金融、税务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强化行业监督检查。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开展联合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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